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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尖峰电价!吉林鼓励工商业配置储能

1月16日,吉林省发改委发布《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优化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出,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降低用电成本。

同时,高峰和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55%,工商业用户尖峰电价不再按固定的月份与时段执行,调整为灵活启动机制。

峰谷时段有所调整,午间低谷由1小时增至3小时,高峰时段减至7小时,取消尖峰电价。详情如下:

高峰时段:8:00-10:00、16:00-21:00(共7小时)。

平时段:5:00-8:00、10:00-11:00、14:00-16:00、21:00-23:00(共8小时)。

低谷时段:00:00-5:00、11:00-14:00、23:00-24:00(共9小时)。

原文如下: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优化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各类市场主体:

为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发展,实现用户侧与发电侧峰谷分时电价联动。根据当前我省电力系统净负荷曲线和用电负荷特征,优化调整分时电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户执行范围及电价

(一)工商业用户。吉林省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设备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其中:平时段电价按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代理购电平均上网价格执行。

(二)电采暖用户。

1.工商业电采暖用户采暖期用电(含蓄热式电采暖用户和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其他形式电采暖用户),高峰时段、平时段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低谷时段输配电价按平时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

2.分户式居民电采暖用户采暖期用电,平时段电价0.4250元/千瓦时,高峰时段电价0.5750元/千瓦时,低谷时段电价0.3250元/千瓦时。2025年度采暖期起,执行固定价格0.4250元/千瓦时,可选择申请执行分时电价,在采暖期每月15日前向电网企业申请执行分时电价或由分时电价变更为固定价格,次月1日起执行。

3.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蓄热式电采暖用户,在居民合表价的基础上执行分时电价政策,高峰和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居民合表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55%。

(三)充换电设施用户。

1.非居民用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含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和其他工商业用户场所内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分时电价按照工商业用户价格执行。

2.居民用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含居民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可选择执行居民合表用电价格或分时电价。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的用户,平时段执行居民合表用电价格,高峰时段电价在居民合表用电价格基础上提高0.15元/千瓦时,低谷时段电价在居民合表用电价格基础上降低0.15元/千瓦时。

(四)市政路灯用户。城乡市政路灯用电(不受容量限制),分时电价按照工商业用户价格执行。

(五)不适宜错峰用电的电力用户。设备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铁路、医院、部队、政府机关、采暖期内供热企业生产用电和农村地区广播电视站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不包括铁路、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的修理厂、印刷厂等利用主体资产对外营业用电)等不适宜错峰用电的工商业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政策。

二、发用电分时电价与市场交易衔接

根据国家电价市场化改革工作要求,分时电价政策要与市场交易规则做好衔接,在电力现货市场尚未运行以前,发、用电企业在中长期交易合同签订时应同时申报分时段电量电价,原则上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和浮动比例不得低于本通知要求。售电公司与用户按分时电价政策签订电力销售合同。电力现货市场建立以后,分时电价按有关政策及规则执行。

三、峰谷时段划分

(一)峰谷时段划分。执行分时电价用户峰谷时段统一调整为:

高峰时段8:00-10:00、16:00-21:00(共7小时);

平时段5:00-8:00、10:00-11:00、14:00-16:00、21:00-23:00(共8小时);

低谷时段00:00-5:00、11:00-14:00、23:00-24:00(共9小时)

(二)浮动比例。

1.工商业用户平时段电价由上网电价、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折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高峰和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55%。其中,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折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上网环节线损电价均不参与峰谷浮动,上网电价参与浮动。

2.工商业用户尖峰电价不再按固定的月份与时段执行,调整为灵活启动机制,电网企业根据电力供需状况报请我委同意后执行尖峰电价,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执行尖峰电价有关信息。

3.分时电价损益无法在发、用两侧直接传导的,或因执行分时电价产生的偏差及不平衡资金,由电网企业单独归集、单独反映,通过系统运行费用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按月发布,滚动清算。

四、其他事项

(一)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降低用电成本。

(二)根据我省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情况,结合新能源发展、政策执行效果等因素,适时动态调整分时电价政策。电网企业要进一步加快用电计量装置和信息化系统的改造升级。

(三)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执行,其中,省内代理购电用户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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