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头条(微信号:PV-2005)获悉,1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新能源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意见。
根据文件,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建设及运行的集中式光伏、风电项目管理,具体包括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绿电园区项目、其他项目等。
鼓励“多能互补”“源网荷储一体化”“风光同场”等发展模式;鼓励农光互补、草光互补等与其他产业融合开发;鼓励结合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及采煤沉陷区,实现土地综合利用和节约集约。
各级人民政府、园区要规范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秩序,不得通过强制要求配套产业投资、采购本地产品或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方式,增加企业不合理投资成本。同时,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不得违规将配置新能源开发建设规模作为产业项目签约落地的前置条件。
新能源项目单位不得囤积倒卖电站开发权益等资源,在整个项目申报、建设、全容量并网前,不得违规转让。
大基地、特色优势产业绿电园区、自治区重大项目等新能源项目优先安排在3万亩以上集中连片区域,保障性并网、源网荷储一体化、全额自发自用离网等项目,按照3000亩以下、3万亩以下顺序安排项目用地。新能源项目用地应逐地块、连片集约开发,避免零星用地、分散用地。
新能源项目列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后,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在2个月内完成备案(核准)程序,并在6个月内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开工建设。
为提升电力消纳能力,新能源项目需配套建设或租赁适当规模新型储能设施,包括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飞轮储能以及氢(氨)储能、热(冷)储能等储能设施。配置比例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根据区内新能源实际消纳情况适时调整。原则上储能设施应与新能源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原文如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再次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新能源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草局、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国网宁夏电力公司:
为高水平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光伏、风电项目管理,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新能源项目开发工作部署要求,我委结合各地、各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建议,对《新能源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征求意见,请于1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nengyuan_nx@126.com,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杨阳0951-6038090 余佳帆0951-8301962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新能源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5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