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为降低污水处理企业负担,将对污水处理厂免收电价容(需)量费,污水处理厂可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或平段电价,支持污水处理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鼓励污水处理企业综合利用场地空间,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全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为降低污水处理企业负担,将对污水处理厂免收电价容(需)量费,污水处理厂可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或平段电价,支持污水处理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鼓励污水处理企业综合利用场地空间,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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