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华通科技就4月4日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一事做出回复。
华通科技于2016年9月12日获得设立院士工作站的批复、2015年11月3日与相关方签署《合作投资建设污水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意向协议书》并于2016年7月25日中标、2016年12月23 日与相关方签署《合作投资建设隆化县村级光伏电站项目框架公告编号:2019-017协议书》,上述事项均未及时公告。
且2017年2月14日至2017年4月25 日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蔡志强账户及其控制的账户合计减持华通科技股票502万股,占华通科技已发行股份的14.28%,但这一变动情况未披露。
鉴于以上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决定对华通科技及董事长兼总经理蔡志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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